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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包装机械安全要求
发布时间:[10/8/2005]  阅读次数:[1152]次   双击自动滚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机械的安全要求,包括防护、操作和维护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进行包装的机器与设备。
2 引用标准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
 GB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5226 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7932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JB/T7232 包装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3 一般要求
  3.1 包装机械的安全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各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3.2 包装机械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并写明机器或设备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参数,如:额定电流和电压、额定压力和热温度等。
  3.3 包装机械上液压传动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3766的规定。气动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7932规定。
  3.4 包装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5226标准的有关规定。
  3.5 包装机械上可造成人身危害的危险部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相对运动的部件,如夹紧、剪切等运动部件之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以防操作人员被夹伤或剪伤。可造成危险的传运装置应尽可能置于机体内。外露的影响人身安全的旋转、移动或往复运动的零部件必须对其采取防护措施。运动部件上外露的定位件或突出部分必须平滑或施加防护。
  3.6 机械运转中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3.7 包装机械需进行排废料、排烟时。应装有相应的装置,以避免对操作人员造成危害。
  3.8 包装机械上仅要求电机单向旋转时必须在电机上或在适当部位作出转向标记。
  3.9 人员进入工作区有较大危险时,应在工作区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当防护装置将包装机械的整个工作区域隔离时,则工作区内的危险部件可不另设护装置。工作区防护装置的设置应保证安全距离。
3.10 需离地进行操作或设整的包装机械,应设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平台及通向平台的梯子及防护栏杆等相应装置。
  3.11 包装机械工作机构应具有联锁保护以便在故障发生时使机器或设备停止工作。
  3.12 包装机械上一般应装有安全开关,在任何紧急情况下,按下此开关即能停机,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3.13 当机器或设备进入运动状态之前,需提醒一切人员及是离开危险区域的情况下,包装机械上应装设警装置。
  3.14 包装机械上应有清晰醒目的操纵、润滑、安全或警告等各种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标志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
  3.15 包装机械的安全操作机构应位于操作人员易操作和控制的位置。
  3.16 处于易燃爆环境下工作的包装机械,其机械与电器装置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
4 安全防护

4.1 防护装置
  4.1.1 包装机械上安全防护装置应保证在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应确保人身的安全。
  4.1.2 对操作人员具有危险的外露运动部件,应设有防护罩。
  4.1.3 供观察危险部位运动情况的防护罩应由安全透明材料或其它网状材料制作。
  4.1.4 打开防护装置有可能造成危险时,该装置应与包装机械传动机构联锁。
  4.1.5 对于采用光电控制的隔离防护装置时,当人员靠近危险工作区时,应做到及时停机。
  4.1.6 包装机械在工作期间,有可能因被包装物品(如充填可燃体)产生燃烧、爆炸或因其装置产生辐射,危险时,其防护装置应采用能防止引起燃烧爆炸和辐射,以保证操作人员安全的结构和材料。
  4.1.7 安全防护装置的固定均应可靠,不会自行打开,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腐蚀性。
4.2 驱动机构
   包装机械上所有传输动力的外露部件,如联轴器、齿轮、链轮及皮带轮等驱动机构均应按本标准及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加以防护。
4.3 送料机构
 用来传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包装件或被包装物品的机构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防护栏或采用光电控制等以避免人员进入工作区而产生危险或防止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包装件或被包装物品在运动过程中有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4.4 充填机构
   4.4.1 在压力下进行充填可能引起被包装物品或包装容器爆炸危险的机器或设备必须对充填机构装设防护装置,以避免爆炸时被包装产品或包装容器飞出而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4.4.2 在充填有毒及有碍健康的物品时,必须保证对人员不产生危险,其措施如:
 A.在充填工作上装设有效的吸尘装置;  
   B.在充填工作前面装设保护罩;
 C.在充填工作上装设喷淋装置;
 D.强迫控制充填过程以消除二次充填。
4.4.3 在充填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保证避免燃烧或爆炸,其措施如:
 A.消除或防止静电影响;
   B.设置通风或吸尘装置;
 C.避免产生明火;
 D.与充填物接触的机械零部件的表面温度必须低于充填物的燃点;
 E.在有保护气体的环境下充填;
 F.强迫控制充填过程以消除二次充填。
4.5 封口切割及捆扎机构
  4.5.1 可引起人员烧伤和烫伤的加热机件或装置,应在外露的热表面设置防护罩或热档板等。
  4.5.2 粘合封口机构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防热熔胶烫伤操作人员。
  4.5.3 卷边封口机构,滚压封口机构的转动部件必须加防护罩或保证其工作时不碰及操作人员。
  4.5.4 包装材料的切割装置应施加防护措施,如设置与传动机构联锁的防护罩、隔热档板等,以避免对操作人员产生切伤、夹伤或烫伤。
  4.5.5 捆扎机构应做到防止操作人员被捆扎带捆住。

5 操作与维护
  5.1 包装机械仅允许受过技术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与维护。
  5.2 包装机械应具有能够正确指导人员进行操作的使用说明书。
  5.3 包装机械就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机器或设备的功能和所有零部件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下。
  5.4 包装机械应尽可能在不需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情况下即能进行调整、润滑和日常保养。
  5.5 包装机械上难以实现手工润滑或工作期间需在危险区内润滑的部件,应能实现自动润滑。
  5.6 在包装机械工作期间,一般不得对运动部件进行清洗或清理。若必须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时,则必须采取消除事故的防范措施。如使用合适的辅助工具。
  5.7 需在运动状态下对包装机械进行调整、维护和排除故障时,则仅允许通过手动或借助于点动按钮开关使包装机械进行运动。
  5.8 如果在调整和维护时,机器或设备的按钮开关位于操作人员所在操作位置之外,或者几名人员同时工作,则应由专人在可进行工作监视以及能使机器或设备迅速停机的工作位置进行操作。只要工作在进行,则该人员不允许离开其位置。
  5.9 在包装机械工作时,在有可能造成操作人员眼和脸部受伤的情况下,应对眼和脸部采取防护措施。
6 噪声
  6.1 包装机械应尽量采取降噪声措施。噪声最大声压级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标准的规定。
  6.2 包装机械噪声测定方法应符合JB/T7232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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