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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11/26/2005]  阅读次数:[1218]次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 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的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公司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标准。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 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L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识 别标志,在与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性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 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 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完成其预期的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制造厂:是指负责使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7-3、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但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型式,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如轿车/载货 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    9、年份:是指制造车辆的公历年份,或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10、分隔符:是一种可用以分隔VIN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VIN代号的界限(开始和终止)的 符号、字码或实际界限。分隔符不能与阿拉拍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 第二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基本内容: 1、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 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需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b、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字母或数字。第 二、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c、对于年产量>或=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对于年产时<500辆 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3、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一般特征,其代号顺序中制造厂决定。    4、第三部--车辆指示部分由八字码组成,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a、第一位字码指示年份。年份代码按表1规定使用。表1 标示年份的字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1971 1 1981 B 1991 M 2001 1 1972 2 1982 C 1992 N 2002 2 1973 3 1983 D 1993 P 2003 3 1974 4 1984 E 1994 R 2004 4 1975 5 1985 F 1995 S 2005 5 1976 6 1986 G 1996 T 2006 6 1977 7 1987 H 1997 V 2007 7 1978 8 1988 J 1998 W 2008 8 1979 9 1989 K 1999 X 2009 9 1980 A 1990 L 2000 Y 2010 A b、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厂生产的年产量>或=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 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5、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Q不能使用)    6、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车辆上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与终止外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 第六条 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 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辩出车辆识别代号。 5、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车辆识别代号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 掉。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6、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 坚固耐入和不易替换的。    7、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 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第三章 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 对条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 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非完整车辆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说明。     4、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标示自己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加以说明。    5、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不再重新规定识别代号。 第四章 车辆别代号的申报、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 "世界制造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1、凡编制造厂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应在编制车辆识别代号前向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 表》(见附件2),同时需提供;营业折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制造厂的名称或申请表上的其他内容有任何变动均应再次申请。 4、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汽车工业司,并交向"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车工业司批准 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复印件,车辆类型,带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     2、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第五章 实施 第十条 实施日期: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24个月,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 用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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